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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政策


从五十年代初开始,国家就对西藏的经济发展给予了特殊支持,拨给大量财政补贴、专项补助和重点项目建设投资,并调集大批物资进藏。进入八十年代,这种特殊支持的力度逐年增大,中央政府每年拨给西藏自治区财政补贴10亿元,组织国家各部门和全国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对西藏各地区在人力、物力、财力和技术等方面实行对口支援,采取特殊政策发展西藏经济,改善人民生活。40多年里,中央政府给予西藏的财政补贴和用于西藏重点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,累计达350多亿元。 1980年以来,国家对西藏农牧民实行了休养生息政策,“土地归户使用,自主经营,长期不变”。“牲畜归户,私有私养,自主经营,长期不变”。对农牧民免征农牧业税;对生产销售民族必需品的集体、个体工商企业免征工商税。农牧民个人和集体上市出售、交换农牧副业和手工业产品,一律不收税。 今后,国家将继续在财政、税收、投资、价格补贴、外贸、企业改革和农业、农村政策等方面对西藏实行优惠政策。中央政府对西藏的财政补贴,实行“核定基数,定额递增,专项扶持”的政策;税收实行“税制一致,适当变通,从轻从简”的政策。西藏的能源、交通、通信以及综合开发等大中型骨干项目和社会民展项目,由国家给以重点支持。对中央政府出台的重大调价措施在西藏的涨价影响,由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。对西藏外贸实行“放宽政策、扩大开放、加快发展”的方针。在土地、草场公有的前提下,鼓励个人开垦农田、荒滩、荒坡,种植农作物和植树、种草,实行“谁开发,谁经营,谁受益,长期不变,允许继承”的政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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